商标争议答辩
商标争议答辩是指被争议人在自己的商标被提出争议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作出的答辩。
商标争议答辩方,在进行答辩和准备的过程中,所考虑的点与上述商标争议申请的点是一致的,只是另外需要注意下面的程序问题:
申请被受理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申请书副本送被申请人(答辩人),并限其在收到该副本之日起三十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根据申请人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答辩书副本及有关的证据材料。收到被申请人(答辩人)的答辩书及有关的证据材料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发送答辩书及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答辩人)相互提供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有利于证据的交换,方便商标评审和会对事实的认定。如果被申请人(答辩人)逾期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商标争议答辩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商标争议答辩通知书》原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3、答辩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4、答辩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基于不同的商标争议理由准备不同的证据材料。
5、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用以确定答辩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要随同商标争议答辩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标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