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商标异议答辩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异议答辩通知书》原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3、答辩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4、答辩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基于不同的异议理由准备不同的证据材料。
5、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用以确定答辩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要随同异议答辩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标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