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受理机关,依《商标法》,对在后注册商标提出争议,请求裁定撤销的,其请求的受理机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而不是商标局。因此,请求裁定注册商标争议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没有请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主动对注册商标争议作出裁定。
2、申请人主体资格:
(1)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可以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
(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商标申请注册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
3、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和被争议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果争议和被争议商标相同近似,但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是同一种,也不是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则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或反过来,争议和被争议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虽然是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但争议和被争议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同样也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裁定注册商标争议的,应当限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争议和被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
4、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裁定注册商标争议的,应当自被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5、申请争议裁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并提交书面申请书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