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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芬克斯SPHINX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2007商标异字第01 901号
    北京鼎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上梅泛飞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鼎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标致汽车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梅
    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上梅泛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经
    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4期《商标公告》第302731 5号“斯芬克斯SPHINX及
    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头和国商标}圭》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
    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的主体图形部分与异议人“立狮图形”商
    标几乎完全相同,并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完生不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斯芬克
    斯”、英文“SPHINX”及图构成,其与异议人图形商标在呼叫,构图及整体外
    观上区别明显,并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
    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27315号“斯芬克斯SPHINX及图”商标予以桉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下
    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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