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商标事务所:
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株式会社资生堂(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成都市商标事务所代理四川省宜宾豪雅杞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8期《商标公告》第3074218号“滋生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资生堂”的复制与模仿,并侵犯了异议人的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滋生堂”申请用于第33类“蜂蜜酒,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资生堂”商标虽已在第3、8、21类商品上获准注册,但于第33类商品上不享有在先申请或注册。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已有一定区别,指定商品功能、用途又明显不同,因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被异议商标文字与异议人企业字号并不完全相同,且异议人是以生产化妆品闻名而非酒类产品,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使消费者联想到异议人,因而未对异议人商号权构成侵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模仿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74218号“滋生堂”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