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浙南商标专利事务所:
红蜓飞门市部:
温州市浙南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红蜓飞门市部(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4期《商标公告》第3001614号“红蜓飞HONGTINGF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的“红蜻蜓”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含义相近,指定商品相同,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红蜓飞”及其汉语拼音“HONGTINGFEI”构成,申请用于第25类“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于相同商品上的商标为“红蜻蜓HONG及图”。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组合、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用于服装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01614号“红蜓飞HONGTINGFEI”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