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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鹅与鹅商标异议公告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3期《商标公告》第2007466号“神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神鹅”与异议人商标“鹅牌”构成相同类别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神鹅”,两字字形字体不同,“鹅”字较为突出,与异议人“鹅牌”商标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婴儿全套衣;帽;腰带”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属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该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被异议商标其余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该部分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误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2007466号“神鹅”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帽;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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